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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寺里的僧人有员额限制,必须登记入册,并由公廨发放“度牒”,定期对僧人进行考核,避免有人鱼目混珠。
各佛寺剃度出家的员额也得先向公廨申请,没有剃度员额寺庙就不得给人剃度,信徒只能做在家居士。
佛寺可以有雇工,但不许有奴婢,公廨不承认佛寺和奴婢之间的主仆关系。
佛寺可以有田地,但要在公廨登记,按僧人员额可以有对应的免税田,算是寺庙自给自足的保障,超出限额的田地,必须缴税。
佛寺规模有限制,除去必要的场地和宿舍,多出来的房屋和建筑要缴纳房产税。
佛寺不许经营邸店、质库,若得专营许可,可以放债。
但利率必须在公廨规定数额下,超出利率的借契,公廨不予以承认,也不允许佛寺以此借契进行讨债。
佛寺可以开办作场,制作、销售各类佛教用具,以及开设食肆,向信徒提供斋饭。
佛寺可以收养孤儿,公廨按照收养人数,适当定期拨钱粮,这算是让佛寺承担社会福利机构的职责。
总而言之,李笠选择的是加强管理,限制寺庙、僧人的数量及规模,不许寺庙有特权,譬如寺田不交田租,寺户不服劳役,经营寺产不交税等。
没有了这些特权,运营成本足以压制佛寺“癌细胞式扩散发展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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