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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而为了确保明星方面的权益,后面往往会追加一条如果在合约到期之后,没有继续合作,那么品牌方要给明星适当补偿,属于补偿解约。”
“可我们的合约里面没有这一条。所以,看似一年期的合约,实际上真正有保障的也就三个月,三个月后他们随时可以跟我们解约。”
车中陷入了沉寂。
这一手,曼妮是怎么都没有想到。
不是她没脑子,而是正常的商业合作中,这种选择的逻辑是不能够自洽的。
是有问题的。
“不应该啊,既然是想要开拓种花市场,主动找到我们合作,为什么只合作三个月呢?”林梦澜也觉得这种猜测有可能,但很牵强,“这样对他们品牌本身也会造成伤害吧?这是双输的结局。”
频繁更换代言人,尤其是那种影响力较大的代言人,对一个品牌来说绝对不是什么好事。
当然,产品推广是一回事,那本来就是短期的。
但基本上到了品牌挚友这一层,就不能这么操作了。一方面会引起明星方面的忌惮,从而大家不愿意和你们合作,谁也不想被踩不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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