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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重要的还是那句话:从时间上看,周某某阻拦行为与方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,但周某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方某死亡的结果,方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。
这就是最重要的,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!
后面又写,周某某对方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。
虽然周某阻拦方某离开,诱发方某情绪激动,但事发前双方并不认识,周某某不知道方某身患多种疾病。
而且,周某某阻拦方某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,并不存在侵害方某的故意或过失,对方某的死亡无法预见。
后来,在方某倒地后,周某某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,没有过错。
因此周某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周毅看完了报道,又看下面的评论,果然,相对于报道的含蓄,网上的吃瓜群众们那都是直接了当。
“就应该这么判,玛德这辈子最烦那种和稀泥了,死人了就有理?我呸!”
“终于判对了,之前那个事的法官呢,学着点,这就是法官应该做的事,没责任就是没责任,凭什么,难道我拦一个人之前还得考虑一下他是不是要死了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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