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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 元亨利贞 (2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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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即裁撤郡一级行政区划,并对部分州进行省并,那些人口稀少的州,并入其它州,设为县。

        此举,是针对州、郡滥设导致行政机构、人员臃肿的弊病,许多地方明明只有一县的人口,却设了州、郡、县三级官署,以及三套地方行政班底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三,将地方权力一分为三:行政、司法、军事各自独立,不会再出现地方主官军、政、司法一手抓的情况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中,地方司法权,由直属中枢的各地提刑司内有分级掌握,诉讼、刑狱事宜,这是一个单独的司法体系。

        行政权,由没有军权、军职的刺史、县令掌握。

        没有军权即都督某州诸军事的刺史,又被称为“单车刺史”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军事,要看另一项改革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,考虑到州之间、各地域之间,需要一个主管机构相互协调各州事务物资转运及调拨、抗灾、赈灾、剿匪、平叛等等,设转运司,主管文事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原有的都督区,主官都督取消民政职务,专管武事。

        譬如,江州刺史一职,是文武双职,其本人,既是江州行政、司法的民政主官,又是江州都督区辖区大于江州行政区的军政主官。

        改革之后,其人卸去江州刺史一职,留任江州都督,以江州都督的职务,专管军务。

        一旦江州都督区范围内出现叛乱、兵变、民变,江州都督就必须派兵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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