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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 法制 (3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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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但是,《太和律》已经不合时宜,而《麟趾格》是随修订、随实施、随改进的临时法规,长期积累,容易造成刑法不一,各条例相互矛盾。

        于是高洋便组织有识之士,修订《齐律》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河北多有精通刑名之学的家族,且魏国一直就有重视法典编撰的风气,所以,《齐律》的“编辑组”,人才济济。

        花了十余年,直到去年,《齐律》才编撰完毕。

        一直关注“法制建设”的李笠,弄来全套《齐律》,让“专家”进行研究,自己也抽空研读,仔细看过,认为确实是不错的法典。

        《齐律》比起同期各国法典,以及之前历代律法,有很大进步。

        首先,提出了“重罪十条”的概念,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引入刑事法律内容,推动了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。

        其次,《齐律》篇目共十二篇,共计九百四十九条,涵盖范围广,条例很细。

        十二篇,即名例、禁卫、婚户、擅兴、违制、诈伪、斗讼、贼盗、捕断、毁损、厩牧、杂律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中,《名例律》为总则篇目,“名例”二字,源自《晋律》中的《刑名》和《法例》,《齐律》将《刑名》和《法例》合为《名例》。

        《名例》放在律典第一篇,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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