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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 法制 (4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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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李笠不是法学专业生,也不太懂法学,但看了《齐律》的这个结构《名例》总则,觉得很合理,也很顺眼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三,《齐律》确定的“五刑”:死、流、徒、鞭、杖,李笠觉得很合理。

        李笠品尝过梁国那很有特色的“测罚”之刑:将不招供者强行断食多日,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。

        他觉得南朝律法中,许多奇葩刑罚手段,真的该取消了,或者,严格限制使用范围,不能滥用。

        与此同时,《齐律》相比他国法典,优点是“明审简要”,并不繁杂,李笠觉得,这部法典,是自魏晋以来,最好的一部法典。

        是一部“良法”,凝结了河北“法学界专家”们的多年心血。

        那么,楚国的《楚律》暂定名的修订,应该借鉴《齐律》,

        这没什么不好意思的,别人的优点,要学,只有这样,国家各方面才会进步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,光有“良法”还不够。

        制定一部“良法”,解决了“无法可依”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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